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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和“清”本质上是干事和干净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可完全并行不悖。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现实紧迫性,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环境。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畅通政商之间的沟通联系渠道、完善权力配置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容错纠错机制、优化引导与奖励惩罚机制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从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2025年2月17日,习在非公有制企业座谈会上谈及如何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时指出,“亲”和“清”本质上是干事和干净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可完全并行不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立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局,就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战略、新部署、新要求,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新征程上,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以“亲”凝心聚力、以“清”夯基固本,为非公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排忧解难,逐渐增强民营经济人士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
政商关系是连接政府与市场的关键纽带,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繁荣市场经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习指出:“各级干部要深刻懂得用权为民、担责成事、廉洁立身的道理,自觉把担当和自律统一起来,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上亮明态度、付诸行动。”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既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也是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必然要求。
(一)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
营商环境是经营主体生存发展的土壤。只有让政商之间的交往有规可依、有度可量,才能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首先,亲清政商关系是营造市场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而亲清政商关系有助于破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大大降低市场运行中的制度易成本,从而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其次,亲清政商关系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形成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点是充分的利用法治手段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比如,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亲”要求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与市场主体高效协同,破除制约市场主体活力的体制机制障碍;“清”要求政府恪守法治底线,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其职责在于维护公平秩序、完善市场规则、加强统一监管。由此可见,“亲”“清”二字精准契合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价值取向。最后,亲清政商关系是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健康、清廉、公开、透明的新型政商关系,不仅能提升国内营商环境的软实力,而且能加快推进国内制度规则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推动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营造出开放包容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习反复强调,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对于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家专心致志做强做优做大企业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一方面,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而言,“亲”意味着政府主动服务、积极作为,这有助于直接降低企业的制度易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清”意味着规则明确、公平透明,这能有效杜绝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另一方面,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而言,政商之间“亲”的关系,能够让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充分感受到政府的尊重和支持,及时了解国家方针政策和发展趋势,增强他们的安全感、归属感和投资信心,帮他们更好地将企业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清晰的政商交往界限是对党员干部和企业家的双重保护,既能防止企业家通过“围猎”官员获取不当利益,又能防止官员在被“围猎”中堕入腐败深渊。
针对“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明显问题,习深刻把握政治生态与营商环境的内在联系,从协同优化政治生态和市场环境的系统思维出发,提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举措,这充分彰显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和深刻的治理智慧。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能够有效铲除权钱交易、的腐败土壤,规范公权力运行,进一步划清政商之间交往的“红线”,形成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从而深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涵养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建设法治廉洁的“有为政府”。
当前,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仍存在诸多障碍。有的地方政府部门与非公有制企业在理念、交往和监督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亲不清”“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等问题,破坏了市场公平,侵蚀了政府公信力。因此,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到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现实紧迫性,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环境。
当前,个别党员干部未能将“亲”与“清”有机统一起来,未能准确平衡“服务者”和“管理者”的角色,或“亲而不清”搞利益交换,或“清而不亲”怠于服务,因循守旧的思维惯性和路径依赖尚未彻底根除。
1.政商关系定位存在偏差。政商主体平等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逻辑起点。然而,有的党员干部仍然存有特权思想,以“管理者”而非“服务者”自居,利用职权设租寻租、干预经营,充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保护伞”,或将“避嫌”等同于“避企”,怠于履职。这不仅背离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原则,还使市场难以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直接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2.政商交往理念存在误区。以“亲”“清”为核心的政商关系,是现代法治精神与中华优良历史传统文化有机结合的典范。它倡导将以法治为基础的“清”融入传统人际交往的“亲”之中,形成一种健康、规范的新型互动模式。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把非公有制企业当成利益来源,在管理服务中“吃拿卡要”;有的党员干部与民营企业家交往时担心“惹麻烦”,逃避正常的政商交往活动;有的党员干部缺少服务和担当意识,对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理解不到位或怠于执行……这些都是政商交往理念错误导致的问题,对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有着非常明显的消极影响。
在政商交往沟通的过程中,若存在信息不对称、渠道不够畅通、沟通缺乏规范性等问题,则易出现政商关系模糊、边界不清等问题,故相关模式和沟通机制尚需优化。
1.政商交往边界需进一步厘清。清晰的政商边界,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和净化政治生态的前提。然而,由于制度设计缺陷、个体利益驱动与监督制约不力,个别地区和部门仍存在政商交往边界认知模糊、规则界定不清等问题,由此产生了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公共资源错配、暗箱操作等一系列行为。
2.政商沟通平台建设亟待完善。亲清政商关系作为一种互动型治理模式,依靠于畅通高效的沟通机制。当前,有的部门在政商沟通过程中,其平等的横向互动不足,沟通平台机制建设较为滞后。一方面,部分政商沟通平台运行不畅,公信力不足。尽管许多地区建立了政商沟通平台,但仍有个别的政商沟通平台存在渠道不畅、反馈缺失等问题。另一方面,部分政商沟通平台功能单一,实用性不强。部分政商沟通平台功能局限于信息发布和简单咨询,缺乏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深度互动与多元服务功能,未能成为企业真正需要用、乐于用的服务型工具。
当前,由于权力运行透明度低、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合规意识偏弱,政商交往双方主体的监督机制有待强化,需要各地区强化双向约束,健全问责制度。
1.仍需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一方面,有的领导干部甘于被“围猎”,利用权力收受贿赂;有的领导干部缺乏担当精神,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执行政策“一刀切”,漠视甚至侵害民营企业家利益;有的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交往时顾虑重重,无法精准把握干事创业与违纪违法的界限。另一方面,政商利益输送模式愈加隐蔽和多元,新型腐败、隐性腐败花样翻新。近年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呈现出从线性结构向网状结构演变、从显性因果向隐性因果演变、从传统工具向智能工具演变等特征,其常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2.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对于推动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法问题不容忽视。有的非公有制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主动“围猎”公职人员,以换取不正当利益;有的非公有制企业投机取巧,利用法律和法规的漏洞和政策的弹性空间,获取灰色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借助大数据规避监管,游走在法律边缘。虽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但对“围猎者”的惩戒力度仍需逐步加强,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尚存在“利益诱惑之下铤而走险”的心理。
习指出:“要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为非公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排忧解难,让他们放开手脚,轻装上阵,专心致志搞发展。”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畅通政商之间的沟通联系渠道、完善权力配置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容错纠错机制、优化引导与奖励惩罚机制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从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是完善政商交往行为清单。确定科学合理的政商交往清单,是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基础。能够使用“3+1”清单体系设计模式。“3”是指针对公职人员设立关于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正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及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设立关于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倡导清单。正面清单旨在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从加强政企良性互动、提升服务效能、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企业利益等方面,明确公职人员在政商交往中的履职事项;负面清单要以党规党纪和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列出破坏营商环境和影响政商交往的典型负面行为,旨在重申纪法底线,划定行为禁区;倡导清单是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设定的示范性指引,内容可结合法治民企建设、清廉民企建设等展开。“1”是指清单细则、典型案例指导等延伸性、拓展性配套体系,通过警示教育,促使政商双方精准把握“亲”和“清”的辩证统一关系,推动政商主体在交往中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
二是打造高效、透明、互信的政商沟通平台机制。首先,要构建高效多元的政商沟通平台,推动政商沟通从被动单向模式向积极双向模式转变。能够使用政企“早餐会”、政企“茶话会”等形式,为政企双方提供直接交流的平台。其次,要充分的利用互联网手段搭建政商沟通网络站点平台,实现政府与企业的在线交流、信息共享,不断激发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新动能。再次,要夯实政商沟通常态化机制。比如,定期梳理政商沟通所涉重点事项,及时出台有关政策,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最后,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诉求反馈机制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确保非公有制企业诉求能获得及时回应,政策的实施效果能获得客观评价。
三是充分的发挥统一战线的沟通协调作用。统一战线具有联系广泛、包容性强的独特优势,是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重要渠道。依托统一战线开展政企沟通协商,是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有效之举。例如,部分地区的统战部门会定期召开政企座谈会,组织领导干部和非公有制企业家面对面交流。在这一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能直接反映他们的困难和问题,政府也能及时了解民营企业的诉求,从而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制定解决方案。
四是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政商沟通中的桥梁功能。行业协会与商会作为政商沟通的重要中介组织,能够最终靠定期召开行业会议、发布行业白皮书等方式,向政府提供精准的行业动态信息,从而助力政府科学决策。行业协会和商会还可建立非公有制企业意见建议征集反馈机制,同时依托各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联席会议,打造政商沟通主干道。
一是注重预防性监督和腐败前端控制。要坚持监督关口前移,在秉公用权与权力滥用之间建立有效隔离机制。具体而言,要加强对政商交往中公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明确设定行使权力的边界和禁区;对于党员干部破坏营商环境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予以纠正;要加强对“旋转门”腐败的治理,严格把住领导干部“离职审批”和“从业限制”两个关口,加强对离退休人员投资入股、经商办企等行为的监督。
二是加强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问责惩戒。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内在要求,强化专责监督。一方面,要紧盯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并对发现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形成有力震慑。另一方面,要对落实惠企政策不到位、行政执法不公正、履职尽责不作为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三是优化党员干部的廉洁教育体系。廉洁教育是腐败的内生力量。一方面,要增强廉洁教育的针对性,坚持常态化教育与集中性教育相结合,创新警示教育载体,深度剖析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组织重点岗位人员接受廉洁教育,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另一方面,要充分的发挥廉洁文化的浸润作用,广泛宣传先进人物廉洁从政的事迹,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守廉洁底线、增强服务意识,争当服务企业、推动发展的模范。
一是厘清容错范围。要最大限度地考虑政商交往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也许会出现的失误或错误进行分类和评估,制定科学的容错标准和措施,清晰界定哪些行为和失误属于可容错的范畴。例如,对于在推动重点项目落地、招商引资等工作中,因缺乏经验而导致的探索性失误,只要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且出发点是为促进营商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发展,应予以容错;对于在应对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因情况紧急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即使存在一定不足,但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也应纳入容错范围。
二是规范纠错流程。要推动建立包含报告、评估、整改、监督等环节在内的规范化、标准化纠错流程,由纪检监察机关等问责主体对错误做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错误整改方案。同时,要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整改措施得到一定效果落实。
总之,无论是容错还是纠错,都需要聚焦政商交往中的问题多发易发领域,详细梳理问责事项,适时发布容错事项清单,并通过政策法规明确容错纠错的标准、程序和范围。
一是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合规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的内部合规水平以及政府对企业采取的外部监管举措,都直接影响到亲清政商关系。补足非公有制企业在内部治理上的短板,需要外部力量的精准规制和有效引导。应依法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完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合规经营;应通过政策激励、标准制定等方式,推动法务、风控、审计、监察等职能贯通协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构建内部监督管理体系,提升自我监督效能。此外,能够最终靠大数据手段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协助企业识别和防控腐败风险,实现由“事后惩罚”向“事前、事中预警”的延伸。
二是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企业的失信行为是破坏政商关系和市场秩序的重要原因之一。首先,强化失信惩戒。要完善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打破“信息孤岛”,跨区域、跨行业共享信用信息,优化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融资信贷、政府采购等活动,并通过媒体曝光等方式,提高其失信成本。其次,建立科学的信用修复机制。要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重塑信用的通道,允许符合条件者按程序退出“黑名单”,恢复其正常经营资格。最后,创新守信激发鼓励措施。对于在守信合规经营、亲清政商关系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将其优先纳入政府合作名单,并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宣传,提升其品牌形象和社会影响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鲜明导向。

